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529號
PTDV,109,司促,10529,202008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29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黃綉蓁即張黃秀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玖佰肆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