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526號
PTDV,109,司促,10526,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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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與邱振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載有讓與人、受讓人之債權讓與登報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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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