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513號
PTDV,109,司促,10513,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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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13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郭科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9 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
  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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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