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486號
PTDV,109,司促,10486,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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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86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黃叔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肆佰伍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陸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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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