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世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吳柏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柏勳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 戶籍設於屏東縣內埔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憑;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規定,支付命令之 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是聲 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