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414號
PTDV,109,司促,10414,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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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映萱 
上列聲請人與李培源即李申龍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得主張「新臺幣118345元」及自「民國88年11月
  10日」起息之依據(如債權計算書或內部欠繳記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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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