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170號
PTDV,109,司促,10170,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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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7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蘇維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貳拾伍萬壹仟肆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以每月為一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
  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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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