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118號
PTDV,109,司促,10118,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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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1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劉采螢即劉玲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劉采螢即劉玲芳於民國81年12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1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467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㈡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
  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
  幣200 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
  100 元。三
、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1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采螢即劉│自民國 096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45787 │玲芳   │11月 20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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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