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066號
PTDV,109,司促,10066,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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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6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林烽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仟參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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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