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09年度,8號
PTDV,109,勞專調,8,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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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8號
原   告 吳亮豐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 萬3,44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751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 元,原告尚應
補繳裁判費3,250 元(計算式:15,751元×1/3 =5,250 元;5,
250 元-2,000 元=3,25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命原告於
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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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