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29號
PTDV,108,司執消債清,29,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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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向陽
即 債務 人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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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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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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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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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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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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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李奇烈
即 債權 人
相 對 人 董平珠
即 債權 人
相 對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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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所謂清算財團係指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 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或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 之財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消債 清字第32號裁定自民國108年10月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保單解約金或可資變賣之財產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附卷可 稽此外,亦查無債務人有何其它財產,應足堪認債務人之財 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 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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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