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陳祥
訴訟代理人 王信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宜芳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30
日本院107 年度仲訴字第1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
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259,75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60,953 元,限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規定,提起上
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且上訴理由須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載明上訴
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載明上
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
本)各1 份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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