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子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子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子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已於民國107 年10月 2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9 年8 月21日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