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74號
PTDM,109,聲,1074,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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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翔宇


具 保 人 徐家駿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家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家駿因被告林翔宇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交保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 2 項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翔宇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10萬元,並由具保人徐家駿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嗣被告因前開案件,經 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於 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3年,次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25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 6 月確定等情,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
㈡該案經移送執行,被告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 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該署檢察官 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 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5 月15日 雲檢原土109 執助273 字第2328號函暨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 人到案執行函送達證書影本、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 票暨報告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被 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因本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於109 年7 月28日以屏檢謀執強緝字第790 號發布通緝在案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通緝書在卷可參,足見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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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