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智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3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 款、第307 條自明。
三、本件被告尤智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告訴人吳月惠提出告訴 後,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件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撤 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考,揆 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馨儀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 份。--------------------------------------------------------【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628號
被 告 尤智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尤智成於民國108 年12月15日前之某日時許,在地號屏東縣 ○○鄉○○地段000 號土地(下稱A 地)旁之農地種植檳榔 樹,本應注意該處檳榔樹生長情況,並隨時採取防止檳榔樹 傾倒之必要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及時移除已枯萎之檳榔樹 ,適吳月惠於108 年12月15日7 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 -ECG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A 地時,該處檳榔樹因枯萎而向 A 地之方向傾倒,吳月惠因遭該檳榔樹撞擊而人車倒地,因 而受有左踝扭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吳月惠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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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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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尤智成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固坦承於前開農地,種│
│ │中之供述 │植檳榔樹之事實,惟矢口否│
│ │ │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
│ │ │:伊不知道前開檳榔樹傾倒│
│ │ │,告訴人沒有通知伊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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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證人即告訴人吳月惠於警│告訴人遭前開傾倒之檳榔樹│
│ │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撞擊而人車倒地,並因而受│
│ │ │有前開傷害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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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證人即告訴人之配偶王昌│告訴人遭前開傾倒之檳榔樹│
│ │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撞擊而人車倒地,並因而受│
│ │ │有前開傷害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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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之事實│
│ │院診斷證明書1 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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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紙、│告訴人遭前開傾倒之檳榔樹│
│ │蒐證照片2 張 │撞擊而人車倒地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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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曾馨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莉雅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