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承恩(原名:戴培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具 保 人 戴久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 年度偵字第3518號、108 年度偵字第407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戴久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戴承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本院 定保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具保人戴久博如數 繳納後,停止羈押予以釋放等節,有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 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等件附卷可 稽。惟被告嗣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民國109 年6 月11日),經本院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 訊,並派警拘提被告而未拘獲(109 年7 月9 日),且被告 迄今仍未到案等情,有本院109 年6 月11日刑事報到單、10 9 年7 月9 日刑事報到單及各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證, 且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因案羈押中等節,亦有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考。依此,足見被告已經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前揭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