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1號
ILDV,109,補,221,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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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陳靖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鈺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4,37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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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