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97號
ILDV,109,補,197,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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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邵厚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6萬6,18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8萬7,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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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