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96號
ILDV,109,補,196,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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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賴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阿枝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賴阿枝、賴金來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等之繼承人有無依
  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二、補正起訴狀上賴阿枝、賴金來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出生年
  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並追加其等之繼承人
  為被告,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起訴狀繕本及其證物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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