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游玉蓮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各該文件內容須完整),如未提出,本院可於訊問聲請人後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 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應提出供審核資料或應說明事項)
一、依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曾參與 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陳報當時與最大債 權銀行協商提出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及「毀諾時 」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另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聲 請人於毀諾後起迄今之工作(包含兼職)、期間及薪資為何 ?並檢附迄今之收入證明(如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 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薪水袋、扣繳憑單), 並提出協商及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二、說明毀諾前履行情形,及有何不可歸責事由而未繼續履行原 協議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協商 一致性方案」,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與其他債權人另行個 別協商?若有,協商之情形為何?協議之方案?若無,理由 為何?
四、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平均月薪,及其相關證明資料( 須有雇主詳細連絡資料以供查證)。請提出108年6至12月、 109年1至6月薪資明細表。
五、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
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包含各項年 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 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並應列表說明。
六、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配偶、子女由國稅局製發之 106至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 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集 保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 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
八、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最近兩年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並提出投資交易 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以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 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 ,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間, 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 。
十、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有無領取社會福利金補助金(如老年津 貼、低收入補助等等)?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十一、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詳細明細表(包括膳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全民健保費、勞保費、國民 年金保費、農保費、漁保費、公保費、水費、電費、瓦斯 費、房租、娛樂、菸酒檳榔等)及其計算標準,並提出證 明文件或單據整理成冊。
十二、聲請人之父、公公,其等依法應負扶養義務者人數、分攤 比例、分攤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最近2年內實際支出扶養 費之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受扶養 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際所領得之薪津 、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股利 、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並應按 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十四、更生償還計畫草案:據聲請人陳報現每月收入約2萬1,000 元,每月必要支出約1萬9,866元,每月可處分財產約1,13 4元。則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 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之說明。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 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 分配金額(按: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
可更生方案,而有更生無實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