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61號
ILDV,109,司聲,161,2020082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楊姵妡 
相 對 人 吳日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優先承購乙事,寄 發存證信函至相對人戶籍址,惟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 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行方不明,無法送達上開通知,業 據其提出經郵局退回之信件等影本為證,然經本院發函宜蘭 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函查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戶籍地址, 經該分局函覆訪查結果,相對人目前仍居住於戶籍址,此有 分局回函在卷可稽。執此,本件相對人應無行方不明之情, 是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與首揭法 條規定不符,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