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洪瑜彤
聲 請 人 洪睿廷
聲 請 人 林志和
聲 請 人 林志忠
聲 請 人 宋麟侑
聲 請 人 宋璟睿
聲 請 人 張易嘉
聲 請 人 張名諺
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吉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洪啓濱於民國109年5月25日死亡,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切結書及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 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 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未全 部拋棄繼承時,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不得繼承,苟 聲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洪啓濱於109年5月25日死亡,聲請人為 被繼承人孫子女,為第1順位繼承人,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 及最新戶籍謄本等件存卷可考。然被繼承人親等近者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為其子女及代位繼承人,而子女洪美淑、洪美莉 、洪晨欣、洪吉志及代位繼承人洪碧蓮、洪碧霙等6人已向 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此經本院查核在案。惟第1順位繼承人 親等近者尚有被繼承人代位繼承人洪瓏軒並未聲請拋棄繼承 ,此有聲請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109年8月24日民事 補正狀及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稽。從而,被 繼承人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代位繼承人洪瓏軒既 未拋棄繼承,亦未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為次親等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因尚未取得繼承權,自非現時合法繼承人,當不 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 請人洪瑜彤、洪睿廷、林志和、林志忠、宋麟侑、宋璟睿、 張易嘉、張名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