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260號
ILDV,109,司繼,260,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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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陳紫嫦 
聲 請 人 陳帝言 
前列陳紫嫦陳帝言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亮均 
前列陳紫嫦陳帝言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詩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建男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死亡, 聲請人陳紫嫦陳帝言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因自願拋棄繼 承權,爰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切結書及印鑑證明等 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 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未全 部拋棄繼承時,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不得繼承,苟 聲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建男於109年3月27日死亡,聲請人陳 紫嫦、陳帝言為被繼承人孫子女,為第1順位繼承人,業據 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等件存卷可考。然被繼承人 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子女,而子女陳亮均、陳金 蘭等2人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此經本院查核在案。惟第1 順位繼承人親等近者尚有被繼承人子女陳柏慧陳璽如、陳 銘璜、陳圓滿陳玉文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此有聲請狀、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109年6月24日民事補正狀及本院案件 索引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稽。從而,被繼承人親等近者之直 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子女既未拋棄繼承,亦未喪失繼承權,是 聲請人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因尚未取得繼承權,自 非現時合法繼承人,當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揆諸 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陳紫嫦陳帝言向本院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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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