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41號
ILDV,109,司促,4241,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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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潘雅雯 

債 務 人 潘世平 

債 務 人 游美惠 

一、債務人游美惠潘世平潘雅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貳拾萬玖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雅雯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潘
  世平、游美惠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7筆,總計334,984元
  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
  起分8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
  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
  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8年3月1日當時教
  育部規定其中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係依+
  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原告自行吸收
  0.06%,計為1.1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8年4月
  24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15%。
  (三)詎債務人潘雅雯自民國108年03月01日起,未能依約
  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
  本金209,20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
  潘世平游美惠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24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美惠、潘│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209200│世平、潘雅│3月01日起  │4月23日止  │       │
│  │元  │雯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4月2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美惠、潘│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  │
│  │209200│世平、潘雅│4月02日起  │4月23日止  │       │
│  │元  │雯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0.215%  │
│  │   │     │4月24日起  │0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0月02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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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