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32號
ILDV,109,司促,4232,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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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3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翔瑜 
債 務 人 李惠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玖佰伍拾元
  ,及其中捌萬零叁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
  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付百分之二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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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