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84號
ILDV,109,司促,4184,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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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8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陳亨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仟玖佰柒拾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5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9,97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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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