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79號
ILDV,109,司促,4179,20200821,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79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東海 


債 務 人 李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貳仟壹佰壹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