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75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峻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秀滿
債 務 人 吳進東
債 務 人 吳張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叁仟貳佰
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