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18號
ILDV,109,司促,4118,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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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1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游恆志(原名游源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貳仟肆佰陸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
   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於93年8月26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
   總額為2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8月26日清償,利息按
   年利率1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
   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6月9日
   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06679元未獲清償(占
   協商債權0.000000000),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
  ㈢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27日向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契約,額
   度為15萬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
   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
   稽。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5年6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
   任何款項,現尚有45786元未獲清償(占協商債權0.000000
   000),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八
   項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
   之借款本息。
  ㈣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11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恆志(原│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06679│名游源豐)│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游恆志(原│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5786 │名游源豐)│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6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恆志(原│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6679│名游源豐)│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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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