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86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救主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吳建能
債 務 人 孟淑雲
孟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捌佰參
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捌萬參仟壹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