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086號
ILDV,109,司促,4086,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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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86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救主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吳建能 
債 務 人 孟淑雲 



      孟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捌佰參
  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捌萬參仟壹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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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