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89年度,275號
TPAA,89,裁,275,200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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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堯裕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台八八訴字第○七一二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附具理由(及證據),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五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代表人收受,有附郵務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鄭 淑 貞
評 事 吳 明 鴻
評 事 陳 光 秀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徐 瑞 晃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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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堯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