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54號
ILDV,109,司促,3954,20200811,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洪瑞辰(原名洪家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參佰玖拾陸
  元,及其中貳萬零伍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