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24號
ILDV,109,司促,3924,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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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2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鄭南生 
債 務 人 吳讚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陸仟零叁拾
  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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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