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70號
ILDV,109,司促,3870,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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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7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莊芷寧(原名彭斯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壹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件之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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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