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20號
ILDV,109,司促,3720,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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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0號
債 權 人 真成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登蘭 
債 務 人 鄧國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司法事務官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須調查合 法要件,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法律上有無理由,以為准駁 之處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 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4點、第5點第 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固主張債務人「鄧國斌」應給付貨款新台幣(下 同)120,000元。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三紙等證 據,其發票人乃為「龍騰國際有限公司」所開立;債權人所 提出之銷貨單影本6張等證據,其乃為「統一發票00000000 」之「喜美室內裝修工程行」(獨資負責人為賴騰煌)客戶 所買受。以上形式上證據尚無從逕為認定本件上開諸筆貨款 買賣之法律關係確係存在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鄧國斌」間。 雖經本院定期通知,迄未補正證據釋明之,有送達證書乙件 附卷可稽。故,債權人聲請本院逕行對債務人「鄧國斌」為 核發支付命令,依首開法文,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至, 各債權債務關係究係存在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鄧國斌」、「 龍騰國際有限公司」、或為「喜美室內裝修工程行」等間, 實有待於實體訴訟審認判決,此尚非屬督促程序之權限,併 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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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成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