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7號
ILDV,109,勞補,17,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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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   告 游麗卿 
本件原告與勝新水泥製品行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糾紛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1,796,563 元(包含舊制退休金910,000 元、新制6%
退休金差額65,844元、預告期間工資23,333元、資遣費29,166元
、喪假7,000 元、15年之勞保老年給付月退差額761,220 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820元。其中請求給付舊制退休金910,
000 元、新制6%退休金差額65,844元、預告期間工資23,333元、
資遣費29,166元之部分,合計為1,028,343 元(計算式:910,00
0 +65,844+23,333+29,166=1,028,343 ),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197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此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即7,465 元(計算式:11,197×2/3 =7,465 ,元以下四
捨五入)。因此,本件原告應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355元(
計算式:18,820-7,465 =11,355),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
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
游麗卿、被告勝新水泥製品行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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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新水泥製品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