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振豪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
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振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振豪因肇事逃逸案件,在法務部矯 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8月2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 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2年確定,前開 緩刑經本院以108年度撤緩字第22號裁定宣告撤銷,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民國108 年10月8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度8月 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962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 日期為110年2月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參。聲請 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