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92號
ILDM,109,聲,492,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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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曉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曉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曉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最高法院 以106年度台上字第735號、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39號判處 有期徒刑10月、11月、11月,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53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95號、107 年度訴 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10月,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 字第668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受刑人已 於106年7月10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109年7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49930 號函核准 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6月9 日,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刑日數為78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3月 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該名冊雖記載行刑累進處 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2日、刑期終結日則為110年3月29日,惟 名冊作成日期與本件裁定日期不同,受刑人之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刑日數已有增加,是實際日數及日期應以卷附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準)。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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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