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56號
ILDM,109,交附民,56,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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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鍾淑琴
被   告 楊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1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楊平於民國108年7月10日下午6時12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宜蘭縣宜蘭市民 族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宜蘭縣宜蘭市民族路與農權路 3段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狀況為天候晴、路面 乾燥、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與原告鍾淑琴之子即被害人曾威 凱所騎乘沿宜蘭縣○○市○○路○○○○○○○○○○○○ ○○○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被害人受有頸 部8公分開放性傷口及創傷性血胸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 延至同日晚間7時40分許因創傷性休克傷重不治死亡。因被 告騎乘機車有所過失,致被害人死亡,原告因而受有損失。 爰依法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 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6, 6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主張略以:被害人應負全部肇事責任,並聲明:㈠駁回 原告之訴。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交訴字第 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等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 自均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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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