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21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告 陳紀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7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8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 23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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