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謝蕙娟即曾憲豪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7,275 元
元,應繳裁判費1 萬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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