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80號
SLDV,109,補,980,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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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鄭伊真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
      詹凱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名正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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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