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鄭伊真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
詹凱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名正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