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追加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54號
SLDV,109,補,954,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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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   告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被   告 季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9 萬7,73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萬4,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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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季節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