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2號
原 告 傅君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對被告吳佩容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03,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