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 告 許宏達即騰志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崇雄即金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9萬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