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44號
SLDV,109,補,944,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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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   告 許宏達即騰志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崇雄即金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9萬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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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