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93號
SLDV,109,補,893,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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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3號
原   告 柳權峰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雪琳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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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