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3號
原 告 柳權峰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雪琳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