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00號
SLDV,109,補,800,202008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余忞學 
被   告 謝曉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
繳納裁判費,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兩造間
所簽署之不動產權益約定合約書及民法第767 條1 項中段之規定
,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其名下所有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
○路○段000 巷0 弄000 號5 樓之1 之房屋暨其所坐落之基地(
權利範圍為1/2 ,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
被告應將其戶籍自前揭房地遷出。經查:原告以一訴請求被告返
還系爭房地並請求遷出戶籍,核其訴訟目的均係為所有權排他效
力取回系爭房地之經濟目的,揆諸上揭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值計算之。經
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
建物型態及屋齡之不動產,於本件起訴日期相近之平均交易單價
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07,594 元,故系爭房地市價為3,
518,478 元【計算式:107,594 元×(50.18 +9.45+434.05×
133/ 10000)平方公尺×1/2 =3,518,478 元,元以下4 捨5 入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18,478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84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829元,尚應補繳5,01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