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77號
SLDV,109,補,1077,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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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張世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萬居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欠缺
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
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
  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
  有明文,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並未載明「被告謝萬彬謝波謝土、謝
  水車、謝永謝水旺謝成來、謝火弄」之住所或居所,致
  本院無從據以送達文書,依前揭規定,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
  。茲定期命原告提出書狀補正上開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並提
  出渠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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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