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佳陞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英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生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為俾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第一項
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本件原告於
起訴狀中所載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土地部分係以起訴時之
公告地價計算、建物部分係以102 年間之拍定金額計算,均難認
係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
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