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59號
SLDV,109,補,1059,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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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張如嫣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仕選謝允昊林美女賴慧嘉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3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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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