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張如嫣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仕選、謝允昊、林美女、賴慧嘉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3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